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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7
更新时间:2024-04-07 19:33:51作者:无忧百科
近日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发布公告
以下土地拟征收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13号
为保障聚才三路、聚才路、南环路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郭庄村、密庄村、刘家朱许村、董家朱许村,兰山街道西部,聚才三路道路工程;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郭庄村、密庄村、刘家朱许村、董家朱许村。
地块2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郭庄村、密庄村、响河屯村、董家朱许村,兰山街道西部,聚才路道路工程;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郭庄村、密庄村、响河屯村、董家朱许村。
地块3范围: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郭庄村、刘家朱许村,兰山街道西部,南环路道路工程;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区兰山街道办事处郭庄村、刘家朱许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聚才三路道路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2拟用于聚才路道路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3拟用于南环路道路工程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兰山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于2024年3月2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95万元、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联系电话:0539-8051828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罗征补公告〔2024〕5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傅庄街道办事处邱旦子村集体土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傅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傅庄街道办事处邱旦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新材料产业片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傅庄街道办事处邱旦子村土地,位于傅庄街道北部,总面积2.4106公顷,其中:
农用地2.4106公顷(耕地1.9784公顷、林地0.121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3104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V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05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53.113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傅庄街道办事处邱旦子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傅庄街道办事处邱旦子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8.147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罗庄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67.8524万元。由傅庄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傅庄街道办事处邱旦子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罗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傅庄街道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7。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罗征补公告〔2024〕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罗庄街道朱陈社区集体土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罗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罗庄街道朱陈社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智能制造产业片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罗庄街道朱陈社区土地,位于罗庄街道西部,总面积1.0499公顷,其中:
农用地面积1.0499公顷(耕地面积0.0602公顷、林地0.81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4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50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57.485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罗庄街道朱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罗庄街道朱陈社区居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8.147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罗庄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29.5521万元。由罗庄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罗庄街道朱陈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罗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罗庄街道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7。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罗征补公告〔2024〕7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征收罗庄街道办事处焦沂庄村集体土地。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罗庄街道办事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罗庄街道办事处焦沂庄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智能制造产业片区内工业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均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364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罗庄街道办事处焦沂庄村土地,位于罗庄街道东部,总面积0.1656公顷,其中:
农用地0.1656公顷(林地0.011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4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II级区片,补偿标准为150万元/公顷。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4.8400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发〔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安置意见
经与罗庄街道办事处焦沂庄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罗庄街道办事处焦沂庄村村委会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28.1475万元/公顷的标准由罗庄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4.6612万元。由罗庄街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罗庄街道办事处焦沂庄村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罗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罗庄街道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附件1)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临沂市罗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7。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河征预公告〔2024〕2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东至杨家岭社区其他草地;西至杨家岭社区其他草地、乔木林地;南至杨家岭社区其他草地;北至杨家岭社区其他草地。面积0.7836公顷,其中:农用地0.7812公顷(其他草地0.7812公顷);建设用地0.0024公顷(农村宅基地0.0024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杨家岭社区。
地块2:东至八湖社区公路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西至八湖社区公路用地、其他林地;南至八湖社区水田、果园、农村宅基地、农村道路、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北至八湖社区公路用地。面积0.4232公顷,其中:农用地0.4232公顷(水田0.1941公顷、果园0.2225公顷、沟渠0.0016公顷、农村道路0.0050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八湖镇八湖社区。
地块3:东至崔家台子村旱地;西至崔家台子村旱地、其他林地;南至崔家台子村旱地、其他林地;北至崔家台子村旱地、其他林地。面积0.2407公顷,其中:农用地0.2407公顷(旱地0.0584公顷、其他林地0.1823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汤头街道崔家台子村。
地块4:东至机场用地,启阳社区旱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坑塘水面、水田;西至启阳社区科教文卫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农村宅基地;南至启阳社区农村宅基地、水田、坑塘水面、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启阳社区旱地、科教文卫用地。面积:5.4127公顷,其中:农用地0.3846公顷(水田0.1596公顷、旱地0.2179公顷、坑塘水面0.0071公顷);建设用地5.0281公顷(物流仓储用地1.0340公顷、农村宅基地2.8787公顷、科教文卫用地0.0343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8724公顷、机场用地0.2087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九曲街道启阳社区。
地块5:东至付家屯村其他林地;西至范古墩村其他林地、乔木林地,铁路用地;南至范古墩村其他林地,付家屯村其他林地;北至范古墩村其他林地,付家屯村其他林地。面积:3.5034公顷,其中:农用地3.5034公顷(乔木林地3.5026公顷、其他林地0.000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河东区相公街道范古墩村、付家屯村、国有农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九曲街道杨家岭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2拟用于郑太线防护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绿地与开发空间用地;
地块3拟用于汤头地震台项目建设,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4拟用于机场周边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公路用地;
地块5拟用于中俄物流产业园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
拟征收土地地块5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河东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6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三、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九曲街道办事处、汤头街道办事处、相公街道办事处、八湖镇人民政府拟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22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河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 征收土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IV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卞德鹏,联系电话:0539-8081502。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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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琅琊新闻网微信综合
编辑:小M 二审:徐帆 三审:丁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