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大幅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一查即撤”增设6个月申报间隔期
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05:59:16作者:无忧百科
IPO市场迎来重大规则调整。
4月12日,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制定并出台一揽子落实“国九条”配套政策文件和制度规则。在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就《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股票发行上市规则》等19项具体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提高上市条件、规范减持、严格退市标准等方面。
聚焦IPO市场,澎湃新闻注意到,为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定位要求,沪深交易所拟适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其中,主板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
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沪深交易所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提高
“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现实需要看,目前主板、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存在不适应性,主要是财务指标偏低,部分申报企业利润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偏弱,上市后业绩容易出现较大波动;其他相关指标综合性不足,引导企业申报合适板块的作用还不够充分。”深交所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在深入研究基础上,修订相关规则,完善上市条件和板块定位要求,增强其适应性和引导功能。
澎湃新闻注意到,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之一,为适度提高主板上市财务指标。
一是,将第一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净利润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指标从6000万元提升至1亿元,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亿元提升至2亿元,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指标从10亿元提升至15亿元;
二是,将第二套上市标准中的最近3年累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标从1.5亿元提升至2.5亿元;
三是,将第三套上市标准中的预计市值指标从80亿元提升至100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指标从8亿元提升至10亿元。科创板上市条件本次不作修改。
新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同步提高上市财务指标。
一是,提高创业板第一套上市标准的净利润指标,将最近两年净利润指标由5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并新增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的要求,突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提高创业板第二套上市标准的预计市值、收入等指标,将预计市值由10亿元提高至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由1亿元提高至4亿元,支持规模、行业及发展阶段适应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企业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拟自新上市规则发布之日起实施,尚未通过上市委审议的主板、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应当适用新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委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
上交所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通过上述调整,有利于引导市场预期,进一步突出主板大盘蓝筹特色。同时,上交所还将同步修订《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这些举措将促进不同板块的差别化定位和协同发展,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一查就撤”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在修订《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同时,《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主板定位,对发行人的行业地位等提出细化要求。
具体来看,本次沪深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聚焦审核实践中各方高度关注的板块定位、财务真实性、内控规范性、信息披露质量等核心问题,对审核把关机制相关规定进行了针对性地调整优化。
一是明确板块定位把握要求。从行业地位、经营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趋势、经营稳定和转型升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判断的具体要求。明确科创板的主要服务方向,与上位规则保持一致。
二是压实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明确发行人应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增强诚信自律法治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规定接受内部控制审计。
三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把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保荐人应当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健全内部决策和责任机制,强化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核查义务;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穿透等方面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现场核验方式是否合理合规。
四是拓展现场督导适用范围。明确本所可通过抽取一定比例的方式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明确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情况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督导。
五是完善终止审核情形。明确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本所审核,以及发行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板块定位的,交易所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六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恶劣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将存在累计两次不予受理情形的保荐人申报间隔期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新增现场检查、督导情形下主动撤回情形的申报间隔期为6个月。
深交所表示,新修订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从行业地位、业绩规模、核心技术工艺、行业发展趋势、经营稳定性等维度,进一步具体化主板“大盘蓝筹”定位,突出行业代表性、增加科技元素,明确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对主板定位进行评估研判。同时,将同步完善创业板定位相关要求,进一步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出发,明晰创业板“三创”“四新”的把握逻辑和标准,适度提高反映创新企业成长性的相关指标。
上交所突出“强本强基”和“严监严管”,修订了《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着力压实各方责任:
一是发行人等的申报责任。进一步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应当具备诚信自律法治意识的要求。压实发行人等的信息披露责任,要求保证相关信息披露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能力。进一步提升申报质量,防治“带病申报”,在原规定的1年内2次不予受理等情形基础上,增加“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设置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二是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并将相关要求作为审核重点关注事项。完善现场督导机制,进一步丰富随机抽取、发生重大会后事项的现场督导情形。
三是交易所的审核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配套机制,提升交易所审核把关能力。对于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的,交易所依规终止审核。落实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强化对相关主体配合发行人从事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活动的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