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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24 22:08:35作者:无忧百科
近日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发布了
几则征收土地预公告
涉及瓜沥这些村
一起来看看吧
征收土地预公告
(杭萧征字〔2023〕2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萧山区人民政府实施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工矿仓储项目建设项目,拟征收工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瓜沥镇工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3.0302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属地镇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pdf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杭萧征字〔2023〕2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萧山区人民政府实施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建设项目,拟征收进化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瓜沥镇进化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000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属地镇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pdf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
(杭萧征字〔2023〕2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因萧山区人民政府实施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建设项目,拟征收众安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瓜沥镇众安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091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成果为准)。四至范围见示意图。
二、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属地镇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pdf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杭萧征告(〔2023〕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的浙土字(330181)A[2023]-0018号《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区2023年度计划第26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 ,项目四至:东至青六线,西至杭州威驰绣艺有限公司,南至蓝天印染,北至村道。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杭州萧山瓜沥横埂头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3344公顷,建设用地1.3344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00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 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如有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3]-0018《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
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3686872
监督电话:8389381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来源: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