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前殖民地文物,可援引的条例不少,但……

更新时间:2023-09-25 08:41:24作者:无忧百科

归还前殖民地文物,可援引的条例不少,但……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郭纯】

最近,大英博物馆成了“众矢之的”;随之而来的,是其背后那段黑暗的殖民史,也再次被摊在公众面前审视。

“丢失、被盗或损坏的藏品大多为储存在属于博物馆展品区的库房里的小件藏品。其中包括从公元前15世纪到公元19世纪的黄金珠宝、半宝石和玻璃仿宝石。这些藏品最近都未被展出过,它们最初是以学术研究的目的而被收藏的。”这是大英博物馆于今年8月16日在其网站上公开发表的一则声明。

这座世纪上最大且最有名的博物馆承认自己“丢失了藏品”,但对受损的藏品数量,及其“丢失”的来龙去脉却只字未提。直到一周后,大英博物馆的正副馆长相继宣布辞职,博物馆理事会主席透露“失踪”的藏品约为“2000余件”,一位大英博物馆的策展人被警方带走调查,公众才意识到,这场丢失案并非像动作电影里飞天大盗精心策划的劫案,而是大英博物馆这个“家大业大”的博物馆界的“豪门”多年来管理不善,任由自己人一点点蚁食侵吞藏品后造成的恶果。



大英博物馆馆长费舍尔宣布引咎辞职,图自英媒

别看如今脱欧后的英国孤孤单单,遗世独立,但在大英博物馆,我们依旧可以窥见一百多年的“日不落帝国”余辉:从18世纪起至今,英国人依赖自己庞大的殖民体系,从五大洲“收藏”了800万余件藏品。这里是仅次于开罗博物馆收藏埃及文物最多的地方,展品数量多到普通游客一天都很难看完——要知道,囿于场地,大英博物馆常年展出的藏品只有5万余件,占其总量的1%都不到。

所以很多人担心,这次惨遭丢失和损毁的“2000余件”黄金和宝石首饰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大英博物馆可能根本无力也无心管理这些大部分本属于他国的文化遗产,于是要求大英博物馆“归还被劫掠的文物”这一话题又再度成为热点。

西谚道:“太阳底下无新事。”对西方人来说,“归还通过战争手段得到的文物”也不是什么“新事”,它甚至可以说是欧洲古代习惯法之一。早在公元前70年,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西塞罗已经在法庭上,要求执政官维勒斯返还劫掠自西西里行省的艺术品,指控他的行为是滥用职权,侵吞公物。

在随后的一千余年里,尽管欧洲大陆上的战争从未停止,但为了限制侵犯并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西方人开始构建包含了若干习惯法条的战争法,从此开始“归还通过战争手段得到的文物”逐渐成为战争法的一部分。1648年,它第一次正式出现在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中;而它第一次产生巨大影响力,是在1815年的《维也纳条约》中:该条约迫使法国将其在拿破仑战争中掠夺走的各种文物返还给原属国。尽管该条约的执性力度有限,因为我们至今仍然可以在巴黎卢浮宫内看到其中的一些“沧海遗珠”,但《维也纳条约》毕竟为将“归还通过战争手段得到的文物”进入国际法的框架领域奠定了基础。

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标志着真正的关于战争的国际法的出现。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中已经有了关于“保护文物”的条款,它直接影响了1919年《凡尔赛条约》提出更具体的关于归还文物的条款,其中第238条规定德国将要“以现金的形式归还被转移、扣押和保管的现金;归还被转移、扣押和保管的动物、各种物品和有价证券,只要以上这些物品可以在德国及其盟国的领土内被识别出来。”

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党上台,希特勒公开推行更为激进的文化政策,将种族观念推行到文化领域,公然指责犹太人的文化是“更劣等”的文化。德国纳粹一方面对犹太人实行肉体上消灭,一方面拼命在欧洲搜罗属于犹太人或由其创作的艺术品,运往德国以充实纳粹高层的个人收藏。

面对纳粹在徳占区的公然劫掠,1943年1月5日,17个反法西斯同盟成员国在伦敦联合发布声明,表明在第三帝国的军队占领区内发生的所有文化财产的转移,无论是以扣押、强行买卖、强制捐献、放弃或偷盗何种形式实行的,均宣告无效。二战结束后,1945年12月9日和21日召开的专门针对德国赔偿战争损失的大会上具体提到了“归还劫掠艺术品”的问题,会上还指出,如果被劫掠的物品因损毁无法返还,那必须赔偿一件等值物品给对方。


为拿回被纳粹劫掠的艺术瑰宝,一群同盟国的学者担任起“古迹卫士”的职责。图为“古迹卫士”展示夺回的艺术品。

1944年,一个艺术品返还委员会在巴黎创建,为了帮助盟国将纳粹劫掠的艺术品返还给其所有者。从1949年到1997年,相关研究者估计约有61233件物品在战后从德国找回,其中45000件已经回到其原本所有者手中,有15000件已经无法追溯所有者,另外的2143件暂存于国家博物馆,等待其所有者领走。

当然,归还二战时期犹太人被劫掠财物是个人性质的法律行为,与非西方国家人民要求归还被劫掠文物还有着根本不同。欧洲各国类似的法律渊源,以及完善的私法体系,是其归还进展得更为顺利的主要原因。

二战以后,“归还被劫掠的文物”的主场从欧洲转移到了全世界,各个新兴独立的前殖民地国家希望找回被全球各地博物馆收藏的属于本国文化遗产和大量作为贸易对象的珍贵文物,遂与持有这些文物的国家共同订立了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及转移文化财产的多边框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先是在1964年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建议》。然后,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作为文化基本要素的流动遗产、人类文明和文化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1970年11月14日举行的第16次会议上通过了1970年《公约》。该公约要求缔约国承诺打击非法转移文化财产,并向它们提供一套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及转移文化财产所有权的措施。这是第一个与战争法无关的、旨在保护文化财产的国际公约,主要目标是为归还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和终止非法的挖掘而努力的各国提供法律合作基础。

但事实上,该公约虽然在禁止文物国际间走私方面起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对于新兴的第三世界国家追讨公约诞生之前的文物流失并没有实质性影响。其主要原因在于1970年公约只是一种“软法”,既没有强制力,也无溯及力——虽然在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就1970年《公约》在相关国家生效之前或因外国或殖民入侵或因非法转移而丢失的文化财产的归还或送回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于两年后成立了独立于1970年《公约》的政府间常设机构(“政府间促进文物归还委员会”,ICPRCP),但这个机构没有判决文物归属并执行的权力,更多的是起到咨询和调解的作用。

因此,在“归还前殖民地文物”这件事上,人们发现可以引据的条例很多,但光靠这些法条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在全球化背景下,面对“归还文物”的请求,各前殖民国家的态度大相径庭,有拒不退还的,也有积极应对的。这些“归还”究竟是出于良心上的幡然悔悟,还是政治、经济甚至意识形态博弈的筹码?以下这一连串法国归还前殖民地文物的例子,或许可以给我们一点提示。

19世纪初,一个英国商人将一位科伊桑少女从南非带回了伦敦。科伊桑人是非洲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他们的相貌与典型的非洲黑人有很大不同,拥有很多黄种人的特性。科学家一度认为现代人类就是从这个民族代表的人种进化而来。于是,这位名为撒拉特杰·巴特曼的科伊桑少女被冠之以“霍屯督的维纳斯”,被安排在英国境内巡回展出她独特的身体外表。之后,她又被带到法国展览。这位可怜的女孩于1815年去世,但她的遗体直到1970年,仍一直在巴黎的自然博物馆内作为藏品展出。

1994年,南非总统曼德拉曾请求当时的法国总统密特朗将撒拉特杰·巴特曼的遗体返还给她的故乡,但没有得到任何明确回复。直到2000年,法国参议员尼古拉·阿波特提交了关于检视公共展品中人类遗骸的身份的法案,法国官方才开始正式讨论相关问题,并于2002年2月21日,专门投票通过了一项归还撒拉特杰·巴特曼遗体的法案,规定“名为撒拉特杰·巴特曼的人类遗体不再是国家自然博物馆这一公共机构藏品”。但这个法案属于专事专办,并未涉及其他法国公共藏品中的人类遗骸。虽然法国政府通过这一法案更多的是出于道德和伦理的考量,但也算是给之后其他国家追讨“人类遗骸”类的文物树立了一个榜样。


撒拉特杰·巴特曼画像 图自中国日报

从上世纪80年代起,新西兰的毛利人就一直要求全球各大博物馆返还它们收藏的带有独特图腾纹身(Toi Moko)的毛利人干尸人头。从18世纪起,欧洲的殖民者开始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博物学”展示品而加以收藏。据新西兰国家博物院的调查显示,流落在世界各大博物馆及研究院的毛利人人头数量惊人,主要散落在欧洲的英、法、德等地。

出于归还撒拉特杰·巴特曼的遗体时同样的考量,这次也是法国政府先行一步。2007年10月,先是法国鲁昂市政府决定归还收藏在其自然博物馆内的一颗毛利战士头颅,这项决议虽然违反了法国文化部关于公共藏品不可转移的法律原则,但是在2008年7月得到了行政上诉法庭的特别批准。

而且鉴于这项决议,法国参议员卡特琳娜·莫兰-德塞利提交了关于归还所有属于法国公共藏品的毛利人头颅的法案草案,该草案于2010年全票通过。2012年,法国在巴黎的布朗利博物馆举行隆重的仪式,由前总统密特朗代表法国政府将法国各地博物馆收藏的总共20颗毛利人人头交还给新西兰,并将由新西兰蒂帕帕国家博物馆继续保存。

归还撒拉特杰·巴特曼的遗体和毛利人头颅为法国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但这种以“个案”的形式单独在议会中加以讨论并通过的事例,近年来屡见不鲜。2019年,法国归还给塞内加尔原属于民族英雄艾尔·哈吉德·乌玛尔·塔尔的军刀;2020年,归还给马达加斯加原属于其女王拉纳瓦洛娜三世的钻石王冠;2021年,归还给贝宁原属其达荷美王国的26件文物。这种“归还”也让人怀疑会不会沦为领导人的一种手段:对外纵横捭阖,拉拢同盟;对内激荡民意,操纵选举。


《仪轨》 图自韩联社

这种担心与质疑当然不是空穴来风,正是前文中频频出现的法国前总统密特朗,曾经在1993年法国与韩国就购买法国高铁系统(TGV)的谈判中,授意法方代表展示了一份1866年法国舰队从江华岛的外奎章阁抢夺走的朝鲜王室《仪轨》手稿,暗示了手稿的归还与购买合同签署之间的关联。同样是这批手稿,于2010年11月首尔举办G20峰会之际,被时任法国总统的萨科齐宣布以5年的借期(可续展)“出借”给韩国政府,这种变相的“归还”形式逃避了正式归还需要经过的法律程序,完全沦为了国家领导人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

“我们并不反对归还的原则,我们反对的是方式。我们要在外交命令和保护文化遗产的考量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归还文物不应该成为领导人施舍的恩惠。”法国参议院文化委员会主席洛朗·拉丰对此评论道。

为这些“归还”专门制定一个框架性的法律会不会有助于改变现状?会,但是要这样做很难,“因为每一种归还请求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很难用一个大而化之的总则就涵盖它们”。法学专家皮埃尔·诺埃尔如是说。

不过,法国还是在归还某一“类别”的文物上取得了重大进展。2023年6月13日,法国正式通过了“关于归还属于公共藏品的人类遗骸法律”,要求成立委员会调查法国公共机构(博物馆、大学、考古研究所、历史遗迹)中人类遗骸的归属,将符合以下要求的遗骸归还给所属国家——1.距今500年以内的人类遗骸;2.其属于一个文化和传统依旧活跃的现存组织;3.由除本国以外的国家提出归还的要求。

同时,法国也表明了自己通过这一法律的依据:首先是其民法中关于“在其死后依旧保持对人体的尊重”;第二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和推动文化表达多样性的公约;第三是土著人权利的联合国家宣言。

在法律文书里,我们会看到各种指代这些被劫掠的文物的词语,它们是没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财物”“艺术品”“文化财产”,但是对那些惨遭掠夺的人民来讲,它们有着更深刻的含义,就像贝宁总统在接受文物归还时对法国总统马克龙说的那样:“这是我们的灵魂,总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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