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史玉柱为朋友担保屡遭股权冻结这事儿,说说担保的血泪教训

更新时间:2023-09-22 19:58:27作者:无忧百科

从史玉柱为朋友担保屡遭股权冻结这事儿,说说担保的血泪教训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 张欣 北京报道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担保这个‘保’字,人不见了,就剩下你独自发呆。”“有难同当,有福他享”“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谈起担保,背后总有无数的惨痛的故事。

近日,史玉柱为朋友担保遭股权冻结一事被热议。天眼查显示,巨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巨人投资”)9月18日新增一则股权冻结信息。被执行人为史玉柱,冻结股权数额约1.14亿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9月18日至2026年9月17日,执行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巨人投资回应称,该事项是由于史玉柱帮朋友担保引起,将会妥善处理。

这并非史玉柱首次因为朋友做担保而引起股权冻结。天眼查显示,2021年8月,史玉柱持有的1.14亿元股权遭遇冻结。巨人投资回应称:“多年前,史总出于帮忙为原告方一项业务做了个人担保,相关方向史总出具了免责反担保。此担保为史总个人所作,与巨人网络、黄金搭档等巨人集团旗下公司都无关系。”

今天,我们就从史玉柱为朋友担保遭股权冻结这事儿,说说担保的那些血泪教训。

“担保不是闹着玩儿的”

“以为只是签个字”“就是帮朋友”“碍于面子”……不少担保人事后往往会这样说。史玉柱在微博账号“史玉柱大闲人”上,也曾发微博直言“不要给朋友做担保!”“帮朋友忙,多帮生活,少帮事业。”


(史玉柱在微博上对帮朋友、担保的感慨)

多位法律人士提醒:“担保真不是闹着玩儿的。”有律师甚至在社交媒体上直言:“你签字这个行为比你直接借给朋友100万风险还大!”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兴超表示,生活中所谓的“担保”是个比较宽泛的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同形式的担保,责任也有所不同。如果是抵押或质押,则担保人就是在抵质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合同约定为保证责任,需要具体看约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迟舜雨称,依据我国《民法典》第687、688条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责任下,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即只有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下,无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与一般担保责任相比,显然连带责任下担保人的责任更重。”迟舜雨表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在担保合同或主合同担保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应推定担保人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在豪商巨贾和平民百姓中都有类似案例。

例如王思聪在2021年被上海金融法院认定为被执行人,起因是其为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ST游久)股东刘亮向方正证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标的约为7701万元。

再如近年来热搜的“替朋友担保房子被法拍,女子以死相逼拒腾房”事件。2022年7月,据北京时间报道称,2021年郭女士以640万元在北京购入一套住宅,半年多了,却始终搬不进去。原来是前房主贺某为了帮助朋友进行资金周转,将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银行,对方却未按时还款,导致房屋被迫拍卖偿还欠款。贺某以家中老人无法接受为由,以死相逼。最终,在法官的劝说下,同意腾房。

面对这种情况,真的需要腾房吗?

迟舜雨认为,并非在任何情形下房屋都需要被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如果该女子可以证明房屋为自己以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上述“必需房屋”的认定标准相对较高。“必需”并非指唯一住房,如果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的限度,那么就得腾房。也就是说,如果该房屋属于豪宅,还是会被腾退,法院会建议担保人换个小房子或者租房。

如何避免成为“冤大头”?

从部分极端案例看到,担保人可谓“冤大头”,帮了亲戚朋友,苦了自己家人,陷入给别人还债的憋屈中。因此如何避免成为“冤大头”担保人十分必要。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龙圣强律师称,担保的意义在于为债权人提供更多可供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对于担保人来说没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对于债务人来说主要是提高其增信(很多时候无担保债权人不会同意出借其款项等)。因此,对于担保人来说,无论是提供物保(抵押、质押等)还是人保(保证),一定要明白其具体的法律意义,在债务人不能按约偿债的前提下,担保人需要按约承担担保责任,即变成“冤大头”。

龙圣强律师建议,不要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确实需要提供,请咨询专业人士之后再签订相关担保文书。另外,要注意具体担保责任方式、担保数额、担保期限等具体约定。

如果事件已经发展到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而被起诉的,该怎么办?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徐科律师再次强调,如果是进展到了被起诉的地步,保证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最大程度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首先,应当明确自己是否为“连带保证人”,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简言之,在签合同时,看到有“连带”的字样,一定要警惕!

其次,在确定自己是“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下,若《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原因在于担保合同具有附属性,除另有约定外,若《借款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同样无效;同样,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同样是因为《保证合同》具有附属性,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上述情况都不存在,保证责任的承担也应当以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仅包括本金,则保证人就不需要对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如保证人最终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应当及时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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