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稀释污水干扰监测,排污单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超百万元

更新时间:2023-10-19 16:41:05作者:无忧百科

人为稀释污水干扰监测,排污单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超百万元

人为引入河水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排污单位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超百万元。

10月19日,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江苏省常熟市神某针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兴等2人稀释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案情显示,被告单位常熟神某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某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成立于2001年9月27日,是生态环境局确定的2019、2020、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主要从事经编毛巾生产加工,使用河水作为生产用水,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至附近水域。

被告人周某兴作为该公司厂长,担心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陈旧,无法保证水质稳定达标排放,自2019年6月起,安排工人将河水引入厂区排污管道,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稀释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向外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

2020年5月,为解决因订单量激增导致污水处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造成的气浮池满溢问题,周某兴安排工人在气浮池的出水处私接埋入地下的管道,将部分未处理的超标污水直接通过水泵抽排至厂外窨井内,最终流入附近水域。被告人顾某玉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周某兴组织实施上述行为仍予以默许。

最高检介绍,据群众举报,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31日对神某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遂会同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会商案情。

6月7日,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神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通过逐一排查污水管道,又发现该公司存在引入河水稀释待排放污水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

6月17日,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明神某公司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非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并进一步追查污水去向。6月22日,被告人周某兴、顾某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同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神某公司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单位犯罪,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督促被告单位预缴了10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021年11月18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神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玉、周某兴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周某兴提出“在一审宣判前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可以在自首等从轻情节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量刑减让”的附条件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不适用缓刑。

2022年7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单位及2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八十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33.89万元、鉴定费等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禁止被告人顾某玉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污水处理及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该案中行为人实施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私设暗管排污、超标排污等多个污染环境行为均构成犯罪,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下实施的不同行为。在办案时应当将数个行为一并进行考量,并可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严格限制缓刑适用等量刑建议。

此外,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查明被告人是否具有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意愿和能力,充分考虑提起公诉后可能出现的退赃退赔、修复损害等量刑情节变化,可以视情况提出附条件量刑建议,积极落实恢复性司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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