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业处于优化整合的阶段
2024-01-11
更新时间:2024-01-11 16:31:20作者:未知
1月1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知道到,自2016年1月广州地区的行政案件由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以来,广州铁路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咸湫政案件共审结案件11735件,结案率93.1%,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13.32%,低于全省均匀17.97%,与广州往年基本持平。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广铁中院”)今天还发布了“广铁法院2016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件”,其中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6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4件。
●典型案件:
镇政府强拆养猪场被判违法!
谢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镇林业工作立承包该工作立的果园及果园内的养猪场。谢某经营养猪场期间,绿澍搭建了生猪棚舍和生产、生存用房。
2012年7月,国土部门认定谢某的养猪场为林地,谢某搭棚扩建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发布通告,请求生猪养殖户自行关闭或尽善手续,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标准赠予补贴。
由于谢某未在镇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九龙镇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强制拆除该养猪场。强拆后,谢某先后向动物防疫部门移交死猪113头。
谢某不服,诉至法院。诉讼期间,谢某提供自行委托制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财产损失454.0594万元,其中用于养殖的设备损失69090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九龙镇政府强拆养猪场的行为违法并应赔偿生猪损失10万元及场内其他财产损失7万元,驳归谢某的其他诉请。谢某不服后上诉。
广铁中院二审以为,原审以九龙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抗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正确,但谢某擅自在养殖场修筑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建设。
九龙镇政府因违法强拆导致谢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的财产损失包括生猪损失、养殖场建设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三项共319679.04元,二审据此改判九龙镇政府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31967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