蕹菜营养价值:脾胃虚寒者慎食
2024-01-29
更新时间:2024-01-29 16:34:20作者:未知
吉林舒兰,农民因私宰猪肉贩卖,获利5毛,被市监局开出10万天价罚单,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张他无法承受的罚单。
(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田大爷是个农民,始终都在农村生活,同时也是个本份的人。春节前,田大爷像往年一样,将家里自养的黑猪,杀了以后,准备留到过年的时候食用。
可是家里又吃不完那么多,于是田大爷决策,将多余的猪肉拿到集市上去卖掉。像田大爷这种自家养的猪,一般是比较受欢迎的。可不曾想,田大爷刚卖出去30元猪肉,就被市监局工作人员前来检查。
在得知田大爷这是自宰猪肉后,市监局立刻对其进行了查处。后经勘查,涉案猪肉有83.28千克,已售出0.6千克,获利0.58元。
《食品安全法》规定,擅自宰杀、销售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市监局认为田大爷私宰并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货值不足一万,需处以10万元罚款。
当田大爷接过这张天价罚单时,他手都在颤抖,心里在想,我一辈子都没见过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思前想后,他决策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这张罚单。
在法庭上,田大爷说自己不懂法,既然违法已成事实,盼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相当的行政处罚,而不是10万的天价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策需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田大爷还说,当时自己只卖出0.6千克,获利仅有0.58元,而且售卖前,自己一家人,已经吃过好多天,猪肉没有问题,实现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对于他这种极其轻微的违法行为,且是初次违法的,应当以教育为主。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初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从法律角度来看,田大爷擅自售卖未经检疫的猪肉,并且已经将部分猪肉流入市场,其行为确实是违法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也就是说,农村个人宰猪后,只如果供自家食用,并不违法,但是一旦售卖,性质就变了,那就将面临10-15万元的罚款,如果售卖价值一万以上的,还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这一点,大家务必要谨记。
最终,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小事。
2、本案田大爷售卖的猪肉,自称是自养并宰杀,且无没有安全隐患的,但因其未能举证,故不能证明其系违法情节轻微的。
3、根据法律规定,在田大爷的违法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而市监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处以10万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是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决策支持市监局的处罚决策,故驳回田大爷的诉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败诉的田大爷承担。
那么大家对于获利0.58元,罚款10万元的决策,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