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更新时间:2024-02-29 00:01:08作者:无忧百科

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健康证办理对象有变化。《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已废止,现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针对化妆品行业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未作规定。

  (二)需进一步提升便民服务效能。一些小微单位的人员年龄偏大、文化层次相对较低,预约健康证体检需更方便、简化。

  (三)需进一步规范健康证办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提高健康证办理工作质量并加大宣传力度。

  二、修订内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健康证明)”,并增加“我市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实行免费办理。”

  (二)删除第三条(用人单位)中“《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增加“《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信用承诺书》。”

  (三)第四条(从业人员)中增加“公共场所的具体范围按照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职责分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需求,指定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证办理机构),并向社会公示服务时间、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电话。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健康证办理机构健康检查工作的质控,确保工作质量;健康证办理机构应结合工作内容,做好健康证办理的咨询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每年度按标准和体检人数据实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补助30%,其余由各区承担。”

  (五)增加“第六条(主体责任)用人单位须落实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持证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预约申请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工作。”

  (六)增加微信小程序“南京市健康证明办理”预约申请方式。明确健康证到期前1个月方可进行预约体检申请。

  (七)增加授权委托人为用人单位申请账号的内容。

  (八)明确了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不需要取得许可证的相关人员、外籍、港澳台从业人员申请办理健康证的方式。

   (九)增加“(体检时间)线上预约体检申请通过后,从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按预约时间,前往健康证办理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如不能按期进行健康检查的,需在预约日期到期前修改预约信息。预约到期后14天内未完成健康检查的,系统将自动取消预约订单。”

   (十)增加“(审核体检)按照属地原则,健康证办理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健康证办理的预约体检申请,审核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健康证办理机构应根据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严格按照诊疗指南、相关规范和标准,规范开展健康检查工作。”

   (十一)将第六条(体检内容)修改为“(检查项目)”,并增加“从业人员因检查项目缺项未完成体检,须在1个月内完成缺项检查,逾期视为该次体检无效。”

   (十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不合格判定)。

   (十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合格发证),增加“健康证办理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需要,提供1次纸质健康证。”

   (十四)增加“(真伪查验)。健康证设有二维码,通过‘健康南京’App‘扫一扫’,可对其真伪进行查验。”

   (十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信用管理)对于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获取健康证以及1年内3次未按预约时间体检的个人,系统将其纳入失约名单,并进行预警。”

   (十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档案管理)健康证办理机构要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档案。电子健康证和电子健康检查档案长期保存。”

   (十七)增加“(信息管理)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系统要结合实际持续优化和保障稳定运行;健康检查信息要纳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十八)删除一条“(纸质打印)全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定点机构统一通过系统生成电子健康证,可进入‘健康南京’App 查询、打印。”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政策原文:南京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办理管理办法

本文标签: 健康证  从业人员  健康  用人单位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