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申请条件

更新时间:2024-03-20 00:49:28作者:无忧百科

烟台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申请条件

  烟台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请条件

  1.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

  2.女职工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重新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不含补缴年限),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连续缴费不满3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重新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中断期间不享受待遇。

本文标签: 待遇  个月  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  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