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24年)

更新时间:2024-04-03 20:26:46作者:无忧百科

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24年)

  宁波市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办法(2024年)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本市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身体健康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集体参保。集体参保原则上参保人数应占本单位在职职工的80%。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所需资料和流程:

  1、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用EXCEL格式制作),名册样表和续保单位上期参保名单可从参保网站下载。

  2、单位工会管理员登录“宁波工会网-服务平台-基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模块,按照填写保单、导入名单、支付保费、填写开票信息的流程,完成参保。

  3、集体参保只提供电子发票及电子保单。

  4、集体参保均通过网上进行参保。

  

  第三条 缴费方式分两种,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

  1、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20元,保障期限一年。

  2、每人每份的保障费为60元,保障期限三年;

  第四条 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限内最高可参保3份,超出份数视作无效(被保障人保障期未满提前续保的,只享受续保保障待遇)。

  同一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参保份数,一个保障期限内必须统一。

  保障期限

  第五条 保障期为一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保障期为三年的,保障期限从办理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可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另办续保手续。

  特种重病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障范围内的特种重病系指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⑵恶性肿瘤;⑶再生障碍性贫血;⑷心脏瓣膜置换手术;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⑹颅内肿瘤手术;⑺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附则)。

  保障责任

  第七条 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被保障人于保单生效之日90天起,经本会认定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者,可向本会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

  第八条 被保障人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一类以上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类疾病为限,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九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为:

  1、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七类重大疾病之一,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10000元(其中恶性肿瘤中凡符合本条第2款所指的病种,则按该款规定的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2、当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性白血病、原位癌和各种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3000元;进行手术或放疗、化疗治疗后,可再申请领取4000元手术(放、化疗)医疗互助保障金。本会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条 建立慰问金制度。即被保障人在90天免责期内并于保单生效之日30天后,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其中一类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或手术治疗后,可向本会申请领取慰问金1000元。本会给付慰问金后,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保障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起保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9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保障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视作首次参保,仍须执行90天免责期。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在参保后的本保障期限内,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新进单位的职工除外,但应提供附有新进职工名单的“各基数和变更情况汇总表”,保障期限为参保次日起至本保障期限止)。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会不负给付各种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1、参保人在参保时未据实按80%以上在职职工人数参保;

  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重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或患转移性恶性肿瘤的;

  3、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起90天内(慰问金为30天内)被确诊患本办法第六条所指的重大疾病;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5、被保障人在参保或续保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6、被保障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

  第十五条 参保人或被保障人有第十四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第十六条 不属于本办法保障范围内的疾病,本会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责任。

  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七条 被保障人在保单生效之日30天起,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规定的其中一类特种重病,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代为申请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程序为:

  1、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特种重病报告表和职工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调查委托授权书,同时提供被保障人住院(门诊)病历、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包括CT、磁共振、B超或病理切片等)、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2、中心收到资料后,经调查核实无误后通知单位办理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领取手续;

  3、参保单位填写“特种重病医疗互助保障金(慰问金)申请给付审批表”一式三联并盖章;

  4、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随带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银行帐号(仅限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以及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领取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

  第十八条 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的申请应在被保障人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的1个月内向本会提出。本会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线下受理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或慰问金;患者本人(须甬工惠会员)也可在手机“甬工惠APP”端,服务-医疗互保-特病女康理赔模块内递交申请,按要求下载和填写特病女康报告表,并在单位盖章后拍照与确诊资料照片等一并上传提交,受理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付。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为加大对患重大疾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保障范围内所指的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二、恶性肿瘤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骨髓中造血干细胞及造血微环境受到损伤后导致造血功能衰竭,使全血细胞减少,表现严重贫血、感染出血倾向。

  四、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而用人工瓣膜置换一个及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手术(不包括心脏瓣膜的修复、切开成形手术)。

  五、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旁路手术。

  六、颅内肿瘤手术

  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玛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七、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宁波工会网,原文https://nbgh.gov.cn/zghcms/hztzgg/12522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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