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关系跨省转移社保卡还能继续使用吗?
2024-04-18
更新时间:2024-04-19 00:01:03作者:无忧百科
》》》东莞公租房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条件+保障方式
第一档——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
2.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3.房屋修葺:分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两种形式。
其中:局部修葺标准上限=800元×家庭户籍人口数×18平方米;全面改造标准上限=1200元×家庭户籍人口数×18平方米;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第二档——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3726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2.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0.8,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三档——
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二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其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即4968元)或以下;
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即29.8万元)或以下;
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40%确定。具体租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及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另行公布。
2.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上限=18元×(家庭人口数×18平方米-自有住房面积)×0.4,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