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更新时间:2024-05-12 01:54:24作者:无忧百科

天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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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经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全部权利人身份证件。权利人包括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共有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

  2. 职工死亡证明,如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明示职工已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可不提供本证明。

  3.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为一审判决(裁定)的,权利人应对相关法律文书的有效性进行书面承诺。

  4.全部权利人均应本人到场办理。情况特殊本人无法到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公证办理:

  (一)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下同)余额合计在1万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

  3.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死亡职工子女、父母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死亡职工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遗嘱。

  (二)死亡职工各资金账户余额合计在2000元(含)及以下的,应由死亡职工的同户籍亲属办理销户提取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件。

  2.职工死亡证明。

  3.提取人签署的责任声明。

  4.死亡职工配偶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死亡职工同户籍亲属提取的,提供同户籍户口薄、户籍管理部门调取的户籍档案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政策来源: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s://www.zfgjj.cn/tjgjjcms/mainSitePc/regalutiondetail.jsp?id=322245

本文标签: 职工  户籍  裁定书  继承权  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