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农村独生子女奖励申请指南
2024-05-14
更新时间:2024-05-14 22:37:30作者:无忧百科
奖励扶助对象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扶助的利益导向政策。包括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夫妻的奖励(以下简称“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申请条件
1.本市农村户籍,男方未满60周岁、女方未满55周岁;
2.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
3.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本条款规定的两类奖励扶助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及再婚人员;所称“退出育龄期”,通常是指女方年满49周岁绝经期后的时期。
解释:
(1)按优化生育政策的精神及原政策文件,2016年1月1日(不含)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落实上环措施且未再生育子女的才能享受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女方未落实上环措施但是全面两孩政策调整2016年1月1日(不含)前年满49周岁后可依法申请享受奖励。
(2)丧偶、离婚及再婚的计划生育对象,只要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领取奖励扶助金。
(3)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项目原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政府津贴项目,已申请领取的不再申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项目原为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项目,已申请领取过的不再申请领取。
奖励扶助标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自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次月起发放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止。
解释: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给夫妻双方。
申请材料(到村委会/居委会申请)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中女方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的夫妻,需提供下列材料提出申请: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合法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4.现场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签署申请承诺。
解释:因落实取消证明事项,为防止虚报冒领,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必须以合法的证件材料为依据,同时,应签署申请承诺或承诺书;独生子女为收养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收养公证书,证件材料不全或有效性有待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应当配合核实有关情况。
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的发放方式
1.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自奖励对象提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2.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离婚、丧偶或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继续发放奖励金;
3.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奖励金按迁入地待遇执行;
4.因村民委员会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
解释:(1)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需按照惠州市《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实施方案》要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一律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城乡居民账户,同时,对单个居民发放的各项补贴集中通过一个银行卡(折)发放。
(2)该两项奖励扶助政策项目为依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提出申请,才能在次月开始发放奖励扶助金。
(3)奖励扶助对象申请民政部门有关社会救助保障等需要核查家庭收入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4)已落实上环措施或退出育龄期奖励金发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未因再生育子女而改变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奖励对象可提前申请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
(5)为保护离异后抚养子女方的利益,协议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全额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