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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更新时间:2024-05-17 00:06:31作者:无忧百科
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委厅相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我省2024年基础教育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现就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机制
持续完善省级指导、市级为主统筹管理和具体实施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机制。市、县(区)要成立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利用市级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开展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工作,加快完善规范有序和监督有力的招生机制。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市考试报名、招生方案与计划编制、录取投档及学籍建立等环节的监管力度,推进招生公平公正。
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市级统筹管理的原则进行,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等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
二、规范工作秩序
各市要持续深化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推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录取模式。
1.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坚持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的要求,地处县域(及不设区的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原则上不得在县域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内县域学位不足或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按照同一方式和标准录取学生。
2.全面取消跨市招生,承担国家特殊人才培养任务的陕西省空军、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继续按原方案招生。
3.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分配市域内招生指标,全面实现属地招生。2023年市域内跨区域招生比例较高、人数较多、压减进度较慢的地市,务必要明确“时间表”、画出“路线图”,倒排时间节点,挂图作战,加快推进属地招生改革任务。
4.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普协调发展,科学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有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5.将优质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并向办学质量、育人效果提升明显的薄弱初中倾斜,定向招生计划不得跨区域分配。
6.具备条件的普通高中学校,体育、艺术、小语种等特殊类型招生可在设区市范围招生,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计划总数的5%,全国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地区足球特长生招生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7.各类“国际班”的境外课程、招生计划、收费许可等须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纳入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按照《陕西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特殊群体权益
各市要按照省级有关文件规定,切实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并为残疾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便利。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公安子女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四、加强学籍管理
各市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9〕16号),严格按照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结果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秋季开学后,各市(区)要全面组织开展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违规招收借读生、无本校学籍实际在校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招收线下生和大班额等情况。
五、严肃招生纪律
各市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公布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招生行为以及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违规宣传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取消各类评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下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省教育厅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抽查,对发现的跨市及市域内违规跨区域招生的学校,视情况予以通报、撤销省级示范学校和省级标准化学校称号,撤销后2年内不得申请创建评估。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六、其他要求
有市内跨区域招生需求的地市原则上要将市内跨区域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分配到若干个初中学校,有效防止“掐尖”招生。相关工作方案(参考附件1)请于2024年5月27日(星期一)前报省教育厅,待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核准的一律视为违规招生。
严格落实普通高中招生方案及招生计划省级备案制度,请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于2024年6月7日(星期五)前将招生方案、招生计划备案表(附件2)及招生改革重点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省教育厅,通过审查后方可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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