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供暖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10-19 18:37:50作者:无忧百科

兰州供暖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最新规定)

  兰州暖气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

  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反映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对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解决。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并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改正。

  测温办法由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测温器具应当是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合格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的原因造成住宅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的,由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供热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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