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的,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才生效。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下列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财产分割意见是写在离婚协议中的,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一起组成了离婚协议书。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法院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三)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四)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