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一)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 颁发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