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那么,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就应当认定私了协议的有效性。
但是,劳动者往往担心私了协议中存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劳动者亦不得以劳动争议或工伤赔偿为由进一步提起劳动仲裁。”的兜底条款。基于此,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存在“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进行规制,明确了“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