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赔偿是整形机构针对受害人自身的损害作出的赔偿,该财产具有强烈人身性,属于个人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依据《民法典》规定为夫妻双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