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无监护能力,则其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果是成年子女,则其监护人应当由配偶担任,在没有配偶或者配偶没有监护能力以及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才由于父母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也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子女。
二、其他近亲属。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