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买房离婚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情形:
1、该婚前房产是一方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则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不论婚姻延续时间多长,该个人财产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的,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一方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房屋登记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