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离婚后发现男方隐藏财产的,可以以此为由,另行诉讼,请求再次分割隐藏的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对隐藏财产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