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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3
更新时间:2023-11-03 18:03:46作者:佚名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虽然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以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而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没有考虑。
1、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有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造成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时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人员计算出的赔偿金出入很大。
2、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 3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故伤残赔偿指数与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能大于90%。
(二)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对方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际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一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 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三)鉴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一,在相关标准制定机关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笔者提出探讨性意见,适用累积法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听听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所造成的多处伤残情况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收入以及当地的收入水平从定残之日为始进行为期二十年的赔偿计算。在进行残疾伤残计算时,需要将多项伤残累计进行赔偿计算,不能够单以最高的伤残情况来进行赔偿。对于赔偿结果不服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