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