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卖方,若卖方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购房人的财物,金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即便不负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也可能会面临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并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金额给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的后果。
其次,对于两个买方,若有恶意的买方,则恶意的一方和卖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双方互相返还,按过错向相对方承担责任。此处的恶意是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房屋被一房二卖。
第三,对于两个买方,若都是善意的买方,且两个买方都不愿意继续购买房屋,则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房款,赔偿损失。
第四,对于两个买方,若都是善意的买方,且一方愿意继续购买,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双方意愿处理,但不影响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对于两个买方,若都是善意的买方,且双方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则看是否已经过户登记或者预告登记,已经登记的,登记方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都没有登记的,看谁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已经占有使用的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都没有合法占有使用的,看谁先支付房屋价款,先支付价款的有权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都没有支付价款的,看谁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先,先签订合同的有权优先取得所有权,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此点需买方都是善意的,若是买方是恶意的,即便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因合同无效,买家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