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给探视孩子,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对方阻碍探望的相关证据。
不让看孩子的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阻止探视权的证据包括:
1、探望一方对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3、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子女健康;
4、探望一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直接威胁子女健康或安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