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共同权益包括哪些(股东权中属于共益权的是)
2024-02-26
更新时间:2024-02-26 17:02:26作者:佚名
在我国的城市的旧城区和乡村地区,存在着的大量的违法建筑,这些建筑物有的属于占用着公共空间,不仅给附近的居民出行带来不便,也为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隐患,而有的虽然没有占用公共空间,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却是在建造时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建筑物,在建造时的性质就属于临时建筑,比如工地上的员工宿舍,这种临时建筑一旦超过相应的期限,也就变成了违法建筑,相信大家没在现实中见过,至少也在新闻上见过违法建筑拆除的场面,数台挖掘机同时作业,周围都拉起警戒线,任凭当事人如何做,都不能阻止执法人员,那么这种拆除行为合法吗?有的地方是乡政府组织实施,有的地方是街道办组织实施,还有的地方是城管组织实施,甚至还有身份不明的社会人士参与,到底谁有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权呢?下面小编来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认定建筑的合法性的权力属于规划部门,也就是各地的规划局,现如今很多地方国土和规划合并,变成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那么认定违建的权力原则上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但在一些地方,当地地方性法规将执法权统一交给城管执法局,这样一来,城管就有了拆除违建的执法权,但前提仍然是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认定才可以。
认定违法建筑后,在正式实施拆除行为之前,还要必须先公告,这是对于不动产的特殊规定,然后再有城市管理执法局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上要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做出责令拆除的法律依据,最重要的是,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如果经过申辩,相关部门仍然认为涉案房屋必须拆除,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执法部门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这就意味着即使行政相对人不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相关部门也不能立即执行,否则就属于违法强拆。
不同于征收合法房屋的强拆,必须要由法院出具强制执行命令,委托政府执行,对于拆除违法建筑,政府执法部门在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可以直接执行因为根据最高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此种情形下的违法建筑由行政机关负责拆除,法院不受理此类非诉执行申请。如果您的房屋存在上述情况,可以向专业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