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玩忽职守基金损失无罪辩护词由谁书写?
2024-02-26
更新时间:2024-02-26 20:21:44作者:未知
对于违法建筑,很多人并不太了解,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异也是天差地别,有时候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知的缺失,导致了一些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建造了违法建筑,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结合违法建筑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等情况具体分析,然后由相关部分做出正确的行政处理。
唐山市某街道办接到了一个举报,举报声称大王村有一处违法建筑应该拆除,随后街道办与村委进行了核实确认了其确系违法建筑,随后向违法建筑所有人王先生送达了《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的通知书》,责令王先生于2017年3月12日前自行拆除,逾期将进行强制拆除。王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子为合法建筑,并没有理会该通知,2017年3月13日,街道办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强拆。
王先生在房子被强拆后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街道办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的通知书》确系违法。随后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违法建筑虽然与街道办相邻,但其所在位置为大王村,属大王村集体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我们可以了解,对于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法律明确了处理主体和处理方式,本案中王先生的房子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应该具体调查违法内容,如果属于用地违法,那么应交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如果拒不拆除应由法院进行裁决是否进行司法强拆;如果王先生的房子属程序违法、建筑违法,那么应该具体分析违建形成的原因和时间用途等,需要拆除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拆除,如拒不拆除,则可强制拆除。
所以该街道办并无权处置该违法建筑,其发布《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的通知书》属越权行为,确系违法,应予以撤销,但是由于街道办已经将违法建筑拆除,无法恢复,因此违法内容无法撤回,王先生只能对此主张损害赔偿。
其实本案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个法律原则,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个原则就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老百姓的权益和对行政机构的监督。被征收人应该赋予法律更为充分的信心和依赖,如果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就应该积极维权,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是谁想拆就能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