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分割了第三人的财产怎么处理?
2024-02-26
更新时间:2024-02-26 20:25:06作者:佚名
一、起诉离婚没有共同财产怎么处理?
起诉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可以仅就夫妻关系解除来进行处理。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的纠纷,有其他纠纷不能协调一致的,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离婚,如孩子抚养权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原则是什么?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要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的话,实际上是包括两种方式,第1种方式是协商解决,还有一种方式是诉讼解决,当然了,如果要起诉的话,必然是需要提交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的。这在我们国家《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