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更新时间:2024-03-06 20:00:58作者:佚名

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法院

最近几个想离婚的当事人都问了同一个问题,“我想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今天给大家明确一下,看看离婚案件,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李晓娟律师根据我们办理中常见的管辖问题,整理出对实务的见解,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如果还不能确定的话,可以直接联系咨询李律师。

一、离婚案件原则上是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现在人口流动很大,许多时候,被告不在户口所在地,那么就得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在地法院起诉。这也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延伸。

怎么确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呢?这就要看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是否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被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如果被告被注销户籍,居住国外、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可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四、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现在好多人都外出打工,如果被告今天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天到那个城市打工,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以上,居无定所,怎么办呢?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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