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中,我有意见应当如何向政府反映?

更新时间:2024-03-08 17:25:55作者:佚名

在征收中,我有意见应当如何向政府反映?

通俗的讲,没人愿意听意见、建议、批评,都愿意听表扬。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而言,要想在征收中向强势的政府一方提意见,就得要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支持。

那么,具体到土地、房屋征收的整个过程之中,老百姓究竟可以如何向政府提意见呢?本文,在明律师为大家总结这个问题……

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提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至少要符合3方面条件:

其一,合法;其二,合理;其三,可行。

据此,在这个极为重要的环节上,政府是要公开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的。

第11条进一步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而对于旧城区改建的情形,多数被征收人有意见的,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所谓“听证”,就是政府一方集中听取公众意见,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集中回答、说明的会议。

在明律师曾在《征收维权,你申请听证了么?》一文中对听证权利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这里就不重复了。

需要指出的是,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而制定上述规划,是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的。

也就是说,事实上早在房屋征收决定下发之前,征收项目尚未启动之时,潜在的被征收人就已经有了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

只是实践中老百姓对此意识不强,大多错过了这些机会而已。

“维权时点前置”,这是现阶段征收维权中一个重要的理念性问题,即维权的开始要越早越好,越早越有利于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是需要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长期进行引导、宣传、灌输的事情。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报批前后至少两轮提意见机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十)规定,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

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根据目前的政策,听取意见等程序性事项存在“前认真后简化”的倾向,即到了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的听取意见程序有可能遭“简化”。

因此,广大农民要重视这轮征地报批前的提意见机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这些不同意见,确需修改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补偿安置方案报批时,应当附具相关意见的采纳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上述“提意见”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征收维权的“进行时”,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引起重视而不是轻易忽视。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待到征收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下达时才火急火燎的去求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这是完全不可取的。

试问,在上述“提意见”的环节时如果就能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或者村民们团结起来选出“维权代表”形成合力向政府表达诉求,那么后续的许多纠纷、困扰是否就有得到减轻甚至免除的可能呢?在明律师强调提意见的价值,就在于告诫广大被征收人,一定不要等到“火上房”了才想起找灭火器,而是要将灭火器提早准备好甚至提前将房子用水淋湿,让火烧不起来。

而从当前协商、调解解决征收领域纠纷、矛盾的大趋势上看,这样的“提意见”也是为政府、征收方所认可和欢迎的,和谐征收的双赢局面靠此有望得以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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