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伙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什么?
2024-03-08
更新时间:2024-03-08 20:23:49作者:佚名
【事实概要:棚户区改造缘何补偿待遇不同?】甲是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居民,其位于海陵区海陵南路的房屋因泰海征决〔2016〕5号《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车辆厂周边地块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被纳入车辆厂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的征收范围。
棚户区改造本是中央为了改善居民生活条件而实施的项目,甲在知道动迁消息后便同家里人商量一定要积极配合动迁。
然而,具体负责该户动迁的人员未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甲家的补偿。
而周边邻居们的补偿结果也是各有千秋,似乎存在“同房不同补”的情形。
困惑的甲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杨念平和黄艳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一波三折的信息公开申请】鉴于同处于一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受到不同的补偿安置待遇,两位承办律师决定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8户不同寻常的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结果。
2016年8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告知甲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甲所需的上述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并作出合理说明。
黄律师根据该告知书的要求,拟好补正说明后由甲提交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然而,这份信息公开申请此后就没有下文了。
2016年9月,黄律师指导甲向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
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5日内履行答复职责。
2017年3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8份信息公开答复,以甲不是申请公开的8处房屋的被征收人为由不予公开。
不服该处置结果的甲再次委托黄律师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
后,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第二轮正义之判——撤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2017年5月,甲收到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制作的答复书,被告知申请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因第三人不同意公开,遂不予公开。
2017年6月,黄律师再次指导甲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六条、住建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主张甲申请的信息公开属于政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故不适用保密条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答复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重做。
2017年8月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第三轮复议决定,完全采纳复议申请意见,决定撤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不公开答复,并要求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至此,区住建局依法再无拒绝公开的正当理由,历经3轮申请、复议,甲的征收维权之路终于收获了第一役的胜利。
根据《条例》第29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住建部的《实施意见》更是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公布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
(二)房屋征收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
(五)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被征收房屋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
(七)被征收房屋分户补偿情况。
据此,被征收人想要知道自己的街坊、邻居究竟获得了多少征收补偿,是完全合理、正当的要求。
且上述信息均属于政府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而非必须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才能被动公开。
而一起案件的信息公开阶段工作竟如此艰难,足可见在该领域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以及被征收人在走上维权之路时所应做好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