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2024-03-09
更新时间:2024-03-09 17:23:48作者:未知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5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考验及其后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依法撤销假释,并追究新罪、漏罪的法律责任;
有违反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上述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