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再打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3-16 23:12:55作者:未知

退休工人再打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一、退休工人再打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休人员再次参加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这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第1、双方自行协商。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第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 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第3、仲裁程序。若经过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程序是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应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退休工人再打工双方就会直接形成劳务关系,一般双方需要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的条款就需要同双方来进行协商,尽可能保障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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