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写出借人名字的借条生效吗?
2024-03-18
更新时间:2024-03-19 17:03:04作者:佚名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是并列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的权利,也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的权利。
产品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不是真正连带责任。这就是:
第一,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之后,受害人同时产生了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个是针对产品销售商的,一个是针对产品制造商的;
第二,这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了一个请求权之后,另外一个请求权消灭。
第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应当由造成缺陷的责任人承担,如果缺陷是由制造者造成的,由制造者承担责任,如果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则由销售者承担;如果销售者应受害人的请求权而承担了侵权责任,而缺陷不是由其造成的,而是由制造者造成的,则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对缺陷制造者即产品制造者享有追偿权,可以请求制造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生产者、销售者内部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追偿是其内部关系的问题,不应因此影响其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生产者与销售者的内部关系上,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以其有过错为前提的,即最终来说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了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个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情况下,是可以找相关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来追责的,具体如何追责就需要看具体的情况了,如果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的,那么自然的承担的责任也会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