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享有权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3-22 23:12:17作者:未知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享有权有哪些?

1.当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即了解权。当事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进行当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违法事实,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诉当事人什么行为是违法的,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什么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是指执法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享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也必须告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即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法定依据和处罚决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如果该行政处罚案件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经行政机关通知不到场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要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被告知的权利,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来看,它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2.当事人享有辨认执法人员身份的权利,即确认权。当事人有确认对自己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另一种是以岗位明示身份,执法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公务,即已表明身份。

如身着制服的交通民警上岗时,纠正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本身已经表明了身份,不需出示证件,当事人也能确认其身份。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2人共同进行;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以及申辩笔录、听证笔录,执法人员要和当事人一样,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制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填写行政处罚事项,同时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这些都是保障当事人可以确认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法定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出具罚款收据也是表明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的方式,执法人员不能出具法定罚款的收据,即是违法,其行政处罚已经无效,当事人当然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3.当事人享有依法进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即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有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权利。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的处罚对象,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有很大影响。

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进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就十分必要。当事人的申辩权、听证权是当事人重要的民主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4.当事人受到损害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这里所说“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从程序上讲包含有三层意思:

一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步骤实施行政处罚的,如先处罚后查证。

二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如执法人员进行当场处罚时,不出具法定罚款收据而收缴罚款。

三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方式实施行政处罚。如行政机关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因行政处罚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5.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是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这种法律制度、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制约和监督。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是一项重要的权利。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与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当事人由原来的被动一方变为主导的一方,而行政机关却从优越的一方变为被动的一方。通过行政诉讼,就能够真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公正的判断,也就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当一个行政处罚作出时,当事人他对这次行政处罚是享有了解全的,因为他是这场行政事故中的主要责任人,所以当事人如果是对这个行政处罚不满意,那么可以向有关机关发起复议或者是申诉,或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发起起诉,而且当事人如果是在这个行政处罚的事故当中,觉得自己是受到了侵害的,那么还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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