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盖章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2024-03-23
更新时间:2024-03-23 20:02:10作者:佚名
一、什么定金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1、主债合同无效的,其附属定金合同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
3、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定金合同无效;
4、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二、定金的效力有哪些?
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在我国的民事合同的规定中,定金合同也需要由合同的当事人来进行协商签订,但如果此合同存在的条款的违法,或者是当事人无民事的行为能力等相关的情形都是得不到保护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