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2024-03-27
更新时间:2024-03-27 20:12:21作者:佚名
一级流转: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使用权租赁、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二级流转:转让(出租、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因此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他的流转要么就是一级流转,要么就是二级流转以及流转他的商业性会更强。二级流转就是涉及到赠与或者继承等等,当然这个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是想要进行抵押,他也是涉及到二级流转的。但如果想通过招标或者是拍卖的方式来流转土地,通常是属于一级流转这个层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