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人起诉状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2024-04-08
更新时间:2024-04-08 17:19:32作者:未知
一、变更监护人起诉状是怎么样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原告:×××,性别,××年×月×日生,汉族,××市人,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性别,××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职工,住××市××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监护;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2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监护。
由于小孩系女孩,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慢慢地长大,×××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监护权,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监护人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二、变更监护人程序有哪些
一般而言,如果监护人是由具备监护资格的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那么当事人可经过重新协商变更监护人;如果当事人对变更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还要由原指定单位批准,当事人不能自行变更监护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剥夺限制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确定由另一方单独负责监护。当监护人不适合继续作监护人时,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可对该监护人进行撤换。
监护人资格通常都是经过双方协商而成的,或者经过法院进行裁决而成的,如果存在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或者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其他对子女不利的行为出现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申请,那么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决可以对该监护人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