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劳动合同怎么写的?
2024-04-08
更新时间:2024-04-08 23:18:21作者:佚名
一、劳动合同怎么才算生效?
有效的劳动合同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能够依法承担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年满16周岁,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还必须年满18周岁。
2、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签订劳动合同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平等就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任何政治上和人身上的依附关系,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当事人双方自己的愿望,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须知有什么?
1、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2、试用期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要想使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审查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时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试用期的时间应该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挂钩,试用期最少不能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