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的强制性规定有什么?
2024-04-12
更新时间:2024-04-12 17:26:20作者:佚名
一、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如何认定多重买卖行为的?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一物多重买卖的情况下,则数个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的变动与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合同是区分开来的,物权有无变动原则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物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成立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出卖人对于同一个标的物,订立了多份买卖合同,被认定为突出买卖行为,这些合同签订时符合法律规定,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买受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