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13 20:19:11作者:佚名

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 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2、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 信托财产是独立的, 与委托人、 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相区别, 委托人、受托人或者收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 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 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代理人应当服从。

二、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6、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综合上面所说的,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委托关系,对于信托必须要确定有信托的财产,而对于委托代理关系不一定要存在有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对于委托的关系也是会成立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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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有成立的条件不同,以及还有财产的性质不同,同时还有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最后还有委托的权限不同;信托关系必须要确定有信托的财产才可以成立为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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