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关系当事人不包括什么人?
2024-04-13
更新时间:2024-04-13 20:20:52作者:未知
一、公益信托合同的业务办理流程是什么?
(一)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二)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四)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六)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七)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八)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
(九)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二、公益信托的特点
第一、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第三、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第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慈善信托的合同文件需要载明的事项包括:
(1)慈善信托名称;
(2)慈善信托目的;
(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应载明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除此之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公益信托业务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信托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及时的了解信托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极具价值,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经济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