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被告应该怎么写答辩状
2024-04-14
更新时间:2024-04-14 17:19:37作者:未知
一、企业实际控股人与公司法人的区别是什么?
法人代表不是法律用语 应该叫“法定代表人” 一般由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与实际控制人是两个概念 对公司而言 实际控制人是指对企业有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是国有企业 那最终实际控制人就是对该企业行使出资权的那一级国资委 如果是民营企业 那实际控制人就是最终能控制企业的那个自然人个人。
若公司法人被起诉,则实际控股人只需要在自己的实际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可,而公司法人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若资不抵债,那么,公司将会面临破产。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主体与认定程序
(一)行政认定主体—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如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未被披露,上市公司可以行使调查权。但是由于上市公司本身作为被监管的主体是缺乏相应的强制力,调查的效果和结果可能不尽人意。因此,借助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权力来进行调查势在必行。
认定的公示、期限与效力规定期限是在60日内,并且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做出认定进行公示,未获得许可的申请所提议的认定结果,在法律上被视为有待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最终认定。证监会做出认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社会公信力,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人须根据认定结果进行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认定的结果不服,可在知道该认定结果的3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司法认定主体—各级人民法院目前实践中,实际控制人的涉案类型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从事关联交易或关联担保损害公司利益领域。并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案由。
债权人诉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当处分财产的侵权纠纷;实际控制人利用实际控制地位,随意处分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以其行为侵害了债权实现为由,要求实际控制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股东代位诉讼要求实际控制人赔偿公司损失。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要求实际控制人因其不当行为而给公司、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官要对案件做出正确判断的基础是先行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确。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的设立数量也是在不断的上升的,一般来说,若公司法人被起诉,则实际控股人只需要在自己的实际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可,而公司法人需要以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若资不抵债,那么,公司将会面临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