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5条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04-15 20:22:03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5条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35条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5、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二、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合同的日期怎么算的?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终止时,用人单位要出具相关证明,所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界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是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之日,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的,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劳动合同失效。员工申请离职,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且为员工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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