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15 23:06:40作者:佚名

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9、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对方的救济方式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就同一纠纷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执行拍卖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和处分执行行为,执行拍卖所引致的纠纷均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不是所有的案件法院都会受理的,法院在接到原告的申请之后会对原告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话就会通知当事人并且告知原因。如果受理的话当事人就要到法院去缴纳受理费,法院在开庭前会通知当事人,原告只需要准备好起诉状等待开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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