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返还借款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2024-04-18
更新时间:2024-04-18 23:06:03作者:未知
一、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可以吗?
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价值可以少于担保债务的数额,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后,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要求债权人偿还剩余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
(一)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租赁权先于抵押权以“订立抵押合同”为时间标准:抵押财产出租时间在抵押合同订立时间前;
2、租赁权先于抵押合同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影响: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二)抵押破后租赁原则: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抵押权先于租赁权以“抵押权设立”为时间标准:抵押财产出租时间在抵押设立时间之后;
2、抵押权先于租赁权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抵押物一般是针对于抵押人要求贷款才会实施的抵押行为,一般抵押物可以小于借款的金额,但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话,那么是可以要求债权人偿还剩余的债务,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