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施工合同备案单位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4-19 20:18:18作者:佚名

我国的施工合同备案单位有哪些?

一、我国的施工合同备案单位有哪些?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规定已经取消了。只规定中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时间内应当建立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施工合同无效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施工合同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

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已经取消了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规定。但是规定了中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天时间内,双方应当奖励合同,并且不能再订立其他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此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关注相关的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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