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赔偿房屋溢价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吗

更新时间:2024-04-23 20:02:18作者:未知

开发商违约赔偿房屋溢价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吗

一、开发商违约赔偿房屋溢价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吗

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业主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并未实际取得房屋溢价部分;故房屋溢价损失显然不是实际损失。但如果合同顺利履行,业主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即可最终享有房屋溢价利益;而由于开发商的违约,导致业主丧失了将来取得房屋溢价利益的可能;故房屋溢价损失应当属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范围。

跟姐《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40条“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被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或者转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损失。”就明确将房屋溢价损失定性成了“可得利益损失”。

二、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协议管辖的范围只能是因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协议管辖法院,不能对二审和再审协议管辖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能把规定应由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约定选择中给法院,同时,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选择其它管辖法院。

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产品质量不合格

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买卖合同管辖的规定有双方必须是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请的诉讼,同时只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或签订当地的法院才具备该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一般在提请诉讼时需要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明确的被告人和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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